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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20: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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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孙志刚受贿一案。被告人孙志刚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13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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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孙志刚受贿一案。被告人孙志刚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13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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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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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4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贵州省委原书记孙志刚受贿一案。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孙志刚的刑事责任。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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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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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孙志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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