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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经查,当事人系景德镇市交警支队三大队民辅警,两人在驾乘警车过程中确实存在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支队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予以了记分和罚款,并依规作出纪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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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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