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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进行高频交易可能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券商有权采取拒绝委托、撤销相关申报、暂停提供服务或终止与该投资者的委托代理关系等措施,并向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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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进行高频交易可能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券商有权采取拒绝委托、撤销相关申报、暂停提供服务或终止与该投资者的委托代理关系等措施,并向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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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指导证券交易所尽快出台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细化完善具体安排。二是指导证券交易所尽快公布和实施程序化异常交易监控标准,划定程序化交易监控“红线”,进一步推动程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降频降速。三是加强与香港方面沟通协调,抓紧制定发布北向资金程序化交易报告指引,对北向投资者适用与境内投资者相同的监管标准。四是明确高频量化交易差异化收费安排。五是持续强化交易行为监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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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九条”明确提出,要出台程序化交易监管规定,加强对高频量化交易监管。今年5月15日,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明确了交易监管、风险防控、系统安全、高频交易特别规定等一系列监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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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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