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岁的河南男子胡某兴,在开封市祥符区某娱乐会所担任经理期间,组织多名十三四岁的女孩从事有偿陪侍活动,法院一审判决胡某兴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10月29日披露的上述案件判决书显示,生于1986年的渑池籍男子胡某兴,因涉嫌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2024年6月15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2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6月12日至6月14日,被告人胡某兴在开封市祥符区某娱乐会所担任经理期间,组织张某某(13周岁)、聂某某(14周岁)、裴某某(14周岁)、王某某(14周岁)等未成年女性在上述娱乐会所内为顾客提供有偿陪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兴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活动,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兴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某兴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